供應商有行賄“前科”,中標將被認定無效
本報訊(記者 李梓溶)為提升政府采購的公開透明和誠實信用,省財政廳、省檢察院近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全面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通知》。根據(jù)《通知》,有行賄“前科”的供應商中標,將被認定無效。
《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報名后至提交投標(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期間或者采購結(jié)果公告期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向檢察院查詢供應商單位及其現(xiàn)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否存在行賄犯罪記錄。
針對社會代理機構,采購人要求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單位及其現(xiàn)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得具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可向檢察院查詢擬選擇的社會代理機構單位及其現(xiàn)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否存在行賄犯罪記錄。
評審專家的行賄犯罪記錄,由各市州財政部門在初審新申報的評審專家或檢驗復審已入庫的評審專家期間,向檢察院查詢。
根據(jù)《通知》,供應商單位及其現(xiàn)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被查實有行賄犯罪記錄的,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應當認定為無效;中標(成交)后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認定中標(成交)無效;中標(成交)后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未履行的,應當認定中標(成交)無效,同時撤銷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后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且已履行的,應當認定采購活動違法,由相關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采購人擬選擇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單位及其現(xiàn)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被查實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可直接取消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入選資格。評審專家被查實有行賄犯罪記錄的,不得聘任或繼續(xù)聘任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